(2017)皖182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爱莲与任克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莲,任克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856号原告:叶爱莲,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克祥,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叶爱莲与任克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爱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6818.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5日上午6时48分许,任克祥驾驶“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横过道路行驶至郎溪县××大道县农场入口路段处时,因违反让行规定,致使车辆与自南向北沿建平大道非机动车道直行的由叶爱莲驾驶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第3418214201700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任克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爱莲不负事故责任。叶爱莲受伤后,被送至郎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骨挫伤,伴椎管狭窄,出院后遵医嘱休息至今。叶爱莲伤情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任克祥对本起事故给叶爱莲造成了的相关经济损失未予以赔偿。经查,与叶爱莲发生交通事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事项为:任克祥,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建桥村岗上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列明的被告任克祥身份信息,其非本案事故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 涛人民陪审员 岑 玮人民陪审员 庞立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