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2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黄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黄金利,武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42号。负责人任之国,行长。被执行人黄金利,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武圣英,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黄金利、武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金利、武圣英名下有位于茌平县北顺河街东、振兴路北工行家属楼(中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一套。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以(2017)鲁1502执12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最终由买受人薛成勇(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325000元最高价竞得,现需依法将该房产过户至买受人薛成勇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利、武圣英名下位于茌平县北顺河街东、振兴路北工行家属楼(中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