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黎平与蓝晓洁、蓝华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黎平,蓝晓洁,蓝华俊,蓝水坤,赖玉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5563号原告:魏黎平,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周跃、陶眉恩,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晓洁,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华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水坤,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告:赖玉美,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原告魏黎平与被告蓝晓洁、蓝华俊、蓝水坤、赖玉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蓝晓洁、蓝华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410090.43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2234375%从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蓝水坤、赖玉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蓝晓洁、蓝华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328072.34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2234375%从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魏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跃、被告蓝晓洁、蓝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水坤、赖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蓝晓洁、蓝华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1日,被告蓝晓洁与案外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向其贷款40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月利率0.815625%,并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蓝晓洁在合同期内的4000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蓝晓洁、蓝华俊、蓝水坤、赖玉美与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合同》,被告蓝晓洁、蓝华俊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意若发生代偿,则从代偿次日起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被告蓝水坤、赖玉美承诺为上述借款向案外人向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借款逾期后,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代被告蓝晓洁归还了案外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贷款本息共计410090.43元。另查明,被告蓝晓洁向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80000元。2017年7月26日,案外人丽水市百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魏黎平,原告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四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代偿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晓洁、蓝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黎平代偿款人民币328072.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234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蓝水坤、赖玉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蓝晓洁、蓝华俊、蓝水坤、赖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