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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027号原告:沈某1,现住白城市。法定监护人:刘某(沈某1母亲),现住白城市。被告:沈某2,现住镇赉县。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沈某2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刘某直接抚养,被告自2017年7月开始,在原告上小学之前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可时至今日都没有给付,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10月抚养费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案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