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陈学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金鹰大酒店一层、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309733-0。被执行人陈学奕,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尤莲金,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胡正飞,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学奕、尤莲金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偿还30万元及利息,胡正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安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将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学奕、尤莲金、胡正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30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