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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宝、姜国琴与王洪财、马俊凯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姜国琴,王洪财,马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宝,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友村万友屯43号。申请执行人姜国琴,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友村万友屯43号。被执行人王洪财,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208204413,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关家屯。被执行人马俊凯,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008252015,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四站镇富江村唐家围子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姜国琴与被执行人王洪财、马俊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刑初2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13,991.3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