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士科与王建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科,王建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537号原告:秦士科,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千高雁,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建中,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秦士科诉被告王建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秦士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士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