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耿华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华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华兵,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浮梁县。200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华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华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耿华兵从窗户爬进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三步园村一私房内企图行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房东黄某和住户骆某发现并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的证据材料: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骆某的证言;3.受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耿华兵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家中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华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华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耿华兵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三步园村,从窗户爬进一私房内企图行窃,进入室内后被房东黄某和住户骆某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耿华兵的具体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耿华兵于2017年7月24日被抓获;(3)刑事判决书和景德镇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耿华兵的前科情况,200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耿华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其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三步园村,经过一家一楼是小卖部的房子时,想进入偷东西。其绕到房子后面,看到边上有个卫生间的小窗户没有玻璃,就从窗户爬进了房子,打开一扇房门时,里面有一男子,其立即返回卫生间,准备爬出去,结果刚出去就被抓获。3.受害人的陈述:(1)受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村三步园有一栋私房,一楼有三间房间,一间作为小卖部,一间自己住,一间租给了骆某。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骆某叫其,说有小偷,其立即打开后门,看到一男子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来,其就抓住了那男子,并打电话报警了;(2)受害人骆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在其租住的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三步园村一私房,突然有一男子打开了其房门,那男子看到其就转身向后门跑,其叫醒了房东,房东打开房门,将从卫生间窗户爬出的男子抓获了。4.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耿华兵指认了作案现场为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村三步园私房。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耿华兵进入他人住宅企图盗窃的事实,应予确认。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华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因被告人耿华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为盗窃做准备,是盗窃预备行为,但并未着手盗窃,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华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罪名不当。被告人耿华兵曾于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耿华兵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华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胡宁云人民陪审员 饶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