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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1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沛县华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沛县华明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华明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南侧装饰城综合楼*号楼***室。经营者:马天呈,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华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茂苏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