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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与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808号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75号。负责人:李子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东营区北一路东赵大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雷学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22元,减半收取2709.11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