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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676号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侯艳,总经理。被告:刘长利,男,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