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恢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袁跃红、王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袁跃红,王君,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半导体产业园西部金融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时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跃红,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王君,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5号绿地SOHO同盟A座207室。法定代表人:赵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跃红、王君、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2801.03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袁跃红、王君、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42801.03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2801.03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薛骞记录人:管露楠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跃红、王君、山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跃红、王君、山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2801.03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我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恢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