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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424号原告:吕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叶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吕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煜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