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荣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桃,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人李荣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李荣桃在固镇县刘集镇田圩村田圩组居民张某2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着刘集镇至田圩村“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李某1、张某1和李某2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张某1轻微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4日,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荣桃事发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2017年6月7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22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荣桃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主张,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张某3、张某2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李荣桃的供述与辩解;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安徽固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等。公认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李荣桃在固镇县刘集镇田圩村田圩组居民张某2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着刘集镇至田圩村“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在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李某1、张某1和李某2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张某1轻微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4日,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荣桃事发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2017年6月7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22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荣桃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荣桃赔偿被害人李某1亲属经济损失、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3、张某2、李某2、张某4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安徽固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医院外科出具的李荣桃、张某1和李某2体检证明,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赔偿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荣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荣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周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