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与李保林、高登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李保林,高登杰,薛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修武县竹林大道南端财政局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8737153206。负责人王丹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明,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保林,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高登杰,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小二,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林、高登杰、薛小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0821民督8号支付令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登杰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1000262500001)、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8000233470001)。予以冻结,冻结后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高登杰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1000262500001)。二、解除被执行人高登杰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8000233470001)。三、划拨被执行人高登杰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1000262500001)中存款800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高登杰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84030028000233470001)中存款600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