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进与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685号原告:张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410-J室。法定代表人:朱献良。被告: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福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进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70元,由原告张进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