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9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进与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685号原告:张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410-J室。法定代表人:朱献良。被告: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福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进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70元,由原告张进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