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晋江市陈埭镇乾源鞋材商行、泉州市泓琪鞋服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乾源鞋材商行,泉州市泓琪鞋服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乾源鞋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郑加发,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泉州市泓琪鞋服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连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乾源鞋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泓琪鞋服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庄俊泓执行员 李鸿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XX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