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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与周独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周独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32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梅林路**号。经营者:周樟渭,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兆祥,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苏华,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独新,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诉被告周独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润海润滑油商行撤回对被告周独新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