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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怡佳鲍码地砖厂与李宏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怡佳鲍码地砖厂,李宏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481号原告:庄河市怡佳鲍码地砖厂,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法定代表人:黄笑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盛,男。委托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河市怡佳鲍码地砖厂诉被告李宏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河市怡佳鲍码地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