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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瑞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瑞快,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瑞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联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瑞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宋瑞快驾驶年审逾期且违规载人的甘N×××××三轮汽车从苍南县赤溪镇半岭驶往赤溪镇内方向。当天10时35分许,途经苍南县赤溪镇过溪村U型急弯陡下坡狭窄山路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与对向由林某1驾驶的闽J×××××轻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三轮汽车内乘员徐启榜死亡,倪某、雷某、肖某及宋瑞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瑞快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瑞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瑞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徐某、林某2的证言,证明,归案经过,被害人倪某、肖某、雷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检测单,称重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探视记录,医疗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瑞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瑞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瑞快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瑞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