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道平与任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道平,任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程道平,教师。被执行人:任艳丽,居民。本院在执行程道平与任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任艳丽对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中胡厚博应偿还原告程道平的8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另查明: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中胡厚博应偿还原告程道平的8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追加任艳丽为被执行人。故该案属重复立案执行,应予作撤销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2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