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小霞与黄海丹、施旭龙民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霞,黄海丹,施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霞。被执行人黄海丹。被执行人施旭龙。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811执9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海丹名下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61号商业楼5号和被执行人施旭龙名下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的两处房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海丹名下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61号商业楼5号和被执行人施旭龙名下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