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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小霞与黄海丹、施旭龙民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霞,黄海丹,施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霞。被执行人黄海丹。被执行人施旭龙。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811执9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海丹名下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61号商业楼5号和被执行人施旭龙名下位于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的两处房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海丹名下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61号商业楼5号和被执行人施旭龙名下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