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1、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719号之一申请人:王某1,男,200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之父),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庞某(系王某1之母),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焦某,男,200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高某(系焦某之母),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某之母高某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王某2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普村居委0158号1号楼××、2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某1的担保人王某2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办事处××楼××、××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