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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73号罪犯杨广,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龙新民初字第66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广还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84487.88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广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122分,表扬1次。另查明,罪犯杨广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杨广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