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0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009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与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0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A8063739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投资人:臧仲贤,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7752X7,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顾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与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东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翰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