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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10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009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与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0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A8063739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投资人:臧仲贤,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7752X7,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顾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无锡市陆区XX球铁厂与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东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翰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