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彭祖长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长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祖长,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9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祖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彭祖长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从陈某(已殁)处购买火药枪一支,后一直将该火药枪存放于其居住的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老庙村养老服务站卧室床边。2017年8月28日,民警接举报后将彭祖长传唤到案,彭祖长如实供述了其持有火药枪的事实,同年9月11日,民警去至彭祖长居住的卧室内查获该火药枪,并予以扣押。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的枪口比动能平均值为11.03焦耳/平方厘米-25.01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超过了国家标准。彭祖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祖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如实供述情节,提出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彭祖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祖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祖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