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方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陈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杰,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芝,律师。被执行人:方亮,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7)乐市三江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方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67863.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代理费43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83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4组148号房产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对该抵押房产的情况正在核查中,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方亮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