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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丽丽与占如意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丽,占如意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513号原告:洪丽丽,女,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占如意,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丽丽与被告占如意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丽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丽丽负担。审判员  程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