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锋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656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田农商行),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全,罗田农商行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锋华,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罗田农商行与被告曾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曾锋华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罗田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沁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