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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小平与陈荣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陈荣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801号原告:黄小平,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荣先,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黄小平与被告陈荣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小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小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小平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