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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朋、郑州市管城区群利通讯商行与侯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朋,郑州市管城区群利通讯商行,侯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朋,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区群利通讯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通讯新天地商场*层***号。经营者:黄冬牙,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彬霞村仓下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生,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海霞,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社区服务站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崔朋、郑州市管城区群利通讯商行(以下简称群利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侯海霞���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88元,由上诉人崔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维审 判 员  孙 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文彪书 记 员  潘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