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忠波与王传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波,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8号申请执行人:于忠波,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传江,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