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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忠波与王传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波,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8号申请执行人:于忠波,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传江,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