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78号罪犯吕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2013年8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吕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吕力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力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六个表扬。期内于2016年2月22日在生卫科切菜技能比武中,获得个人第一名。2016年4月1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年内无任何违规。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