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金昌市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大专文化,金川某某集团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甘DN****号、甘AXU***号轿车予以登记查封(未实际控制),并于2017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