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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学成与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学成,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439号原告:岳学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5Y8H6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时代风华二期5幢商铺25号法定代表人:施建亚委托代理人:徐峰,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岳学成与被告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现原告岳学成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学成撤回对被告云南碧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975元。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