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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田小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杰,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间,未经于某2同意,被告人田小杰使用于苗及史某、王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办理的三张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刷卡消费,使用于苗4096702890290685号卡消费64859.50元、使用史某5149586728840272号卡消费74549.69元、使用王某4096706194212477号卡消费74990元,共计214399.19元,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田小杰仍不归还。诉讼中,被告人田小杰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其余194399.19元仍不能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于某1、于某2、严某、杨某、史某、葛某1、葛某2、柏某、何某、徐某证言,史某、于某1对被告人田小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移交函,白金信用卡的开卡信息、客户资料、刷卡消费记录、交易信息,办卡情况说明,证明,透支通知书,电催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授权委托书,支款票据,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小杰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小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田小杰退赔被害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三百九十九元一角九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