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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同铁与上海日泰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同铁,上海日泰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同铁,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日泰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泽。上诉人陈同铁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日泰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同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陈同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同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同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张利余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