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创新、陈燕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创新,陈燕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创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燕生,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伙同同案人陈少玩、陈某3(均已判刑)等人,准备找孙某2滋事。后因在陈某2家中找不到孙某2,被告人一伙遂对在该处的被害人孙某1进行殴打、胁迫,后要求孙某1带路寻找孙某2,途中孙某1趁机逃跑,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与赶来的同案人陈金亮、陈城波、陈鑫板(均已判刑)等多人即追至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沙溪一村中心街道神庙前,被告人等人用西瓜刀、拳脚对被害人孙某1进行追砍、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广东省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1的躯干部共有9处创口及愈合创口,左上臂及左大腿各有1处愈合创口;其中左肩部1处缝合创口11cm,躯干部、左上臂及左大腿共有10处创口及愈合创口共计29.5cm,均构成轻伤。被告人陈创新于2017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燕生于2017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同案人陈少玩、陈某3、陈某4、陈城波、陈鑫板的供述,证人孙某2、陈某1、陈某2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及同案人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与同案人为滋事逞强,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与同案人合伙持械滋事作案,应予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参与作案,所起作用较次,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创新、陈燕生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创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陈燕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