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2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学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学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民初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