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7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763号之五被执行人程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执763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40×××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