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治飞、冯海燕、邓军、刘小艳、康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治飞,冯海燕,邓军,刘小艳,康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99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3326-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治飞,男,1984年6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邓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小艳,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康建东,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飞、冯海燕、邓军、刘小艳、康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