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7409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6年9月28日王鹏军借原告人民币100000元,约定11个月内偿还清,被告王某某为担保人。后原告多次向王鹏军及被告王某某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6年9月28日王鹏军借原告马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约定11个月之内还清借款,被告王某某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称,原告所述属实,希望可以分期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原告马某某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属原始借据,其来源、形式、内容合法,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9月28日王鹏军借原告马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约定11个月之内还清借款,被告王某某为担保人。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希望分期偿还借款,原告马某某同意。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马某某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分期还款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8年1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7年2月28日偿还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