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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惠乐蓝、陈国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乐蓝,陈国宾,陈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882号申请执行人:惠乐蓝,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元,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宾,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幼丽,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3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宾、陈幼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07.8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