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香平与聂玲彬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香平,聂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邓香平,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聂玲彬,曾用名聂林兵,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香平与被执行人聂玲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8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