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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秀荣与孙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荣,孙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171号原告:牛秀荣,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得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牛秀荣与被告孙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秀荣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