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秀荣与孙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荣,孙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171号原告:牛秀荣,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得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牛秀荣与被告孙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秀荣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