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英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英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原稿) (2017)吉08刑更1302号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罪犯王英杰,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5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公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英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38000元,民事赔偿7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5日减刑1年5个月,2015年12月9日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英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556分,部分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英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止)。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