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张宝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张宝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944号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宝林,农民,现在本村。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宝林对文劳仲案字(2017)05号文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而提起诉讼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文水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