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173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严某。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郭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郭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湘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