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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593号原告: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204栋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王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砼、翟骏飞,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湖北鑫江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