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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恪术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廖臣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恪术,廖臣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383号原告:刘恪术,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廖臣刚,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2号至电报路276号第2层。负责人:刘焰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2535号附二幢四层。负责人:王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恪术与被告廖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恪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恪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恪术负担。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川 来自: